1.为规范学校报废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法。
2.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3.由使用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和国资处组成小组对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到国资处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报废仪器设备必须详细说明报废原因、设备现状,包括仪器设备的精度、主要技术指标、损坏的程度及有无修复价值等。
5.由国资处将审批报废仪器设备汇总,报省国资局签批。40万以上仪器设备报教育部备案。
6.报废仪器设备由国资处负责处理,未经允许,任何部门不得转借变卖、移交他人或部门。
7.报废仪器设备入库前,未经同意,严禁拆换零部件挪作它用。
8.由国资处会同审计负责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残值核定和处理,交计财处设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