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界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属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
6)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赔偿标准
1.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
2. 专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20%~80%的赔款(如隐情不报,均按此上限执行)。
3. 特殊仪器设备(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丢失、损坏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及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50%~100%的赔款或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