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
第六条 实验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
,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七条 各研究室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实验室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